不会直接影响工伤认定,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具体结论需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事实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结论:职工在工作中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原则上不影响工伤认定。但若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自残”等法定排除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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