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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实施后,退休返聘受伤是不是一律能走工伤程序了?

2026-07-24 08:27:0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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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地回答“一律能走工伤程序”,而是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主体】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返聘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劳动关系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核心问题分析: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性质

二、“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影响

三、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的处理途径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后,处理路径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无法直接认定工伤:由于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社保行政部门通常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可能的替代途径

结论与建议

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工伤程序。能否适用取决于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性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以及当地是否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试点政策。

建议

明确法律关系:首先明确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选择正确途径:受伤后,应主要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依赖工伤程序。 关注地方政策:积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了解是否存在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试点政策。 证据保全: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雇佣合同(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医疗记录、费用票据、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 咨询专业律师:鉴于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最优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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