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安排义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员工责任】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因为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了安排休假的责任,员工的拒绝属于其自身原因导致未休年休假。
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综上,用人单位已安排休假而员工拒绝的情形,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