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1条
《民法典》第274条
《民法典》第286条
《民法典》第287条
《民法典》第278条 涉及共有部分的管理需经业主共同决定,例如改变共用部分用途需由业主共同表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共区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公共楼道占用行为直接违反《民法典》对共有权的保护,相关条文为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建议优先通过社区协调解决,必要时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